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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X月X日晚,被告兰X未经原告程X许可,将其车辆逼停后开走。原告前夫报案,被告以已失效购车合同为由拒不归还。该合同源于原告前夫与被告的债务纠纷,原告已与前夫于2019年9月离婚,且2021年帮前夫还款,合同原件已销毁。被告辩称原告及其前夫与自己有经济纠纷,车辆应继续抵押。
执业十年的戴芬芳律师,在梳理证据时警觉到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易被混淆。她此前处理过多起类似物权纠纷,深知准确界定两者关系对案件走向的重要性。戴芬芳立即对相关法律条文和过往判例进行深入研究,建立了一个“动产担保权益数据库”,将近五年涉及动产质押与抵押的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标注出关键的争议点和裁判依据。
在本案中,同行常见的处理方式可能只是简单依据合同字面表述来判断担保类型。而戴芬芳运用“担保权益实质审查法”,从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出发,精准把握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她指出虽然借条中使用“抵押”一词,但结合《汽车购买合同》及车辆交付情况,双方真实意思是设立质押权。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后质权消灭,有力论证了被告已无权继续占有车辆。
戴芬芳的“动产担保权益数据库”已应用于10余起类似案件,帮助准确判断担保类型,提高了胜诉率。通过这次案件,她进一步完善了“担保权益实质审查法”,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更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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