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盐城市,原告WX与被告ZX曾是合作关系,被告原为原告投资公司的员工。双方约定原告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付XX万元款项,被告用酒水销售业绩抵扣,业绩不达标则按比例退款。20XX年X月,原告依约分两次转账合计XX万元,但被告仅完成XXX元业绩,尚欠XXX元未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XX年XX月X日,原告WX委托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被告Z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执业。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案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业绩结算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作为突破口。借条形成于双方约定预付账款之时,以书面形式明确了款项的预付性质;银行转账凭证是20XX年X月原告两次转账的记录,证明了款项的实际支付;业绩结算依据记录了被告实际完成的业绩情况;委托代理合同则表明了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沈玉玮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等领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其能够精准识别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基于合作提成预付的合同违约纠纷,与本案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沈玉玮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一时间与委托人WX深度沟通,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厘清双方合作模式的核心约定。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本案并非简单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同违约纠纷。随后,他重点收集、整理并固定了案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业绩结算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案件审理阶段,面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沈玉玮律师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完成业绩已构成根本违约,详细论证原告主张的款项返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他凭借对本地法院裁判规则的熟悉,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被告等额财产。
20XX年X月X日,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ZX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XXXXX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赔偿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XXX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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