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另一类是所有案件材料,这两类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之所以这样分,是因为它们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享有不同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看卷宗的时间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类,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诉讼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就包括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等这一类材料。现在全国大多数省市都是按照这样来执行的。新的《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并没有限定在技术性鉴定材料。这是律师法走在了刑事诉讼法的前面。这是一个法律改革的趋势,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新的《律师法》并没有被得到有效地执行,在全国大多数省市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够看到的案件材料也仅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在审判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看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当然也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等。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这时,律师可以根据证据目录了解所有的证据,并可以复制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证据”。案件开庭之后,检察院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这时,辩护律师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审的律师有时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审律师能够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审的律师有时看到的只是“主要证据”。
在事情尘埃落定之后律师才可以看到卷宗,再然后才是家属,当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才可以要求法院开庭。犯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需要被拘留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对外界事物是一无所知的,这时候能依靠的只有在外的亲属,求求他们帮忙搜索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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