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温州,A公司作为“酒瓶(金XXXX好酒)”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B公司、C公司生产、销售,D公司销售的酒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A公司通过公证在“快手”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酒瓶与涉案专利设计近似,落入保护范围,遂向法院提出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30万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公开消除影响并承担诉讼费等诉求。三被告则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且主张产品有合法来源。
田小馨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民商事法律事务方面经验丰富。其专业能力与本案中处理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需求相匹配,能够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和敏锐的洞察力来应对案件。
田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审查了全案材料,将侵权比对作为突破口。该证据原始状态是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各项设计特征进行详细比对。在审查过程中,田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在瓶身形状等方面有共性,但这属于酒瓶类常见设计。田律师进一步深入调查,对瓶身图案、颜色等设计要部进行仔细比对,发现涉案专利瓶身中部为圆形浮雕图文印章,而被诉侵权产品瓶身为突出方形图案及“老酒XX珍藏”字样,颜色明暗、纹路设计等也存在显著区别。田律师将这些比对结果整理成详细的侵权比对材料提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采纳了田律师提交的侵权比对结果。虽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但法院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在结案前,田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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