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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在提供劳务时人身受损,与两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依约履行赔偿义务后,原告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要求两被告另行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183547.3元及承担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11余件,此次作为其中一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进行了细致审查。首先,他逐页比对调解协议书的签订流程和签字,发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通过查看调解现场的记录和参与人员的证词验证了协议的自愿性,这为证明协议具有合法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关键证据,确定后续代理以维护协议效力为核心策略。其次,翁鹏威律师调取原告签订协议前的司法鉴定报告,锁定报告出具日期,发现原告在调解协议签订前已完成司法鉴定,对自身伤情等有明确认知,通过咨询鉴定机构确认鉴定报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表明原告不存在认知偏差或被误导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协议的合法性。最后,翁鹏威律师申请调取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仅为业务介绍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份关系,通过对话内容和业务往来细节验证了这一事实,为被告无需承担赔偿义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翁鹏威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协议文件,经验丰富。在查证过程中,作为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他深知此类案件的证据规则和处理要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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