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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西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XXXX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对方证据为原告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己方困境是面临复议申请被驳回。此案由2016年执业的李超律师接手,他从业十余年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
李超律师首先对补偿协议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协议仅对部分资产、费用等进行补偿,未涵盖金矿关停期间的停工损失、贷款利息等款项,且相关部门曾告知该部分损失可另行处置,这一发现为后续主张补偿提供了依据。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协议的经验,他又仔细核对协议中的各项条款,验证了该协议确实存在未补偿的部分。这使得在后续策略上,更加明确要争取对未补偿款项的复议处理。
接着,李超律师调取相关部门与原告沟通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未补偿损失可另行处置的明确表述,进一步证明原告申请复议的合理性。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用以证明金矿在关停期间因自然条件等因素无法正常生产,从而导致停工损失。他还持调查令调取金矿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停工期间物资入库量大幅减少,这与停工损失的主张相印证。此外,调取出勤记录,显示停工期间员工出勤极少,也佐证了停工的事实。
在查证过程中,身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超律师,还发现部分文件签名可能存在问题,于是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避免了可能的争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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