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证据缺失。曾敏杰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他申请调取了相关的账本记录,以确定当事人的入股比例和获利情况;还对同案人的供述进行了细致梳理,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同时,他收集了当事人主动举报他人犯罪的相关材料,为立功情节做准备。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证据,对方可能会质疑其到案的主动性和供述的真实性。曾敏杰律师回应称,当事人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于立功证据,对方或许会对举报的真实性和查证情况提出疑问,律师则强调举报已经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立功。
对于主犯地位的认定,对方坚持认为当事人出资入股、负责钱款收支统计,起主要作用。曾敏杰律师则客观陈述其入股比例小、个人获利微薄、作用相对较轻,请求法院在主犯认定框架内予以从宽评价。
最终,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曾敏杰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梳理证据、精准把握法定情节、积极寻找有利证据的方法论。他通过对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等证据的细致分析,确定了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质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轻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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