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于2021年有购房需求,通过被告崔某了解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购房时,崔某向黄某承诺,支付1XX,X10元购房款后可返还X0,000元佣金。黄某于2021年11月1X日转款定金2万元,11月22日先后转款共计1XX,X10元。然而,崔某仅于2021年11月23日、12月13日返还佣金1X,000元,剩余3X,000元经黄某多次催告仍拒不返还。黄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赵孟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佣金3X,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庭下提交答辩状辩称,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作出返佣承诺,黄某所称的“返佣”承诺系其与崔某之间的私人约定,崔某并非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黄某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孟亮律师则从多方面进行了有力反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崔某向黄某作出返佣承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次,崔某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内容和指向,黄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崔某就应当履行返佣义务。再次,虽然崔某可能并非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员工,但这并不影响崔某作出承诺的效力,且黄某有理由相信崔某的承诺代表了一定的购房优惠政策。最后,崔某未足额返还佣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公司声称未授权,但若崔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也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在本案中,因黄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支付佣金与公司具有关联性,所以法院未支持黄某要求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求。但崔某欠黄某佣金3X,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崔某应承担返还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霸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佣金3X,000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33X.X元,由被告崔某承担。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行业,一些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可能会随意向购房者作出返佣等承诺,但之后却不履行,这是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认为此类承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只要承诺内容明确、双方达成合意,就构成有效的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约束,避免因不当承诺引发法律纠纷。对劳动者而言,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孟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指导黄某收集了转款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出崔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庭审策略上,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和论证,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胜诉结果。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赵孟亮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委托人捍卫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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