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这样的情况,易XX心急如焚。在这关键时刻,郭笑云律师介入了此案。郭笑云律师处理民商事案件多年,一直秉持着“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郭笑云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开始了紧张的工作。她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了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后,郭笑云律师明确,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最终采纳了郭笑云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郭笑云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她还成功主张原告支出的8000元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为原告挽回了该部分维权成本。并且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个判决让易XX的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成功破解了执行僵局。
事后,易XX回想起整个案件,对郭笑云律师精准的专业判断和细致的办案风格印象深刻。郭笑云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匠心,在这场1万元背后的房产保卫战中,为客户守住了合法权益,也再次诠释了她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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