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经案外人介绍向被告A、被告B出借120000元,签订《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逾期还款承担律师费等事项。然而,二被告仅通过案外人返还72000元,剩余本金48000元及利息拒不支付。原告A为维权,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等抗辩理由,给原告的维权之路带来巨大阻碍。此时,案件材料交到了来自江西抚州的魏建明律师手中。魏建明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间借贷纠纷等民商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魏建明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债权凭证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与补强。针对《借条》出借人处后补签名的问题,他收集案外人的证言、原告与案外人的沟通记录等,让证据链更加完整,充分证明了原告A的实际出借人身份。
对于二被告“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的抗辩,魏建明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核查原告的出借款项来源,收集银行流水、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明原告并非以放贷为业。同时,他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利息与律师费的主张上,魏建明律师也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举证证明《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1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二被告“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已超付本息应抵消”的抗辩,魏建明律师从债权凭证的效力出发,指出《借条》《收条》均明确载明出借人为原告A,二被告向案外人还款系其自身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对于“超付本息”,他指出该部分款项系二被告与案外人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约定日期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二被告负担。魏建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委托人实现了维权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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