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7日,当事人A找到上海杨浦区的于彩霞律师。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执业,当时A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
2025年5月27日,A与B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于彩霞律师于此时开始着手准备诉讼材料。6月10日,于彩霞律师代理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在答辩期内提出抗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7月15日,于彩霞律师针对B的抗辩进行举证,强调B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主张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8月20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9月10日,判决生效,公司按照判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案件顺利结案。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2026年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4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两公司支付A31万元,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
从2025年6月10日起诉,到2025年9月10日判决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共历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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