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A以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B、被告C诉至法院,被告C是否应与被告B共同承担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的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提交了欠条、供货单据等证据,而被告C面临着可能因亲属关系被牵连担责的困境。
此时,刘儒学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接手了被告C的委托。刘律师首先逐页比对了50余份供货单据上的签名,发现只有被告B的签名,未出现被告C的签名,通过与被告B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名样本进行验证,确定供货单据的真实性,这一发现让刘律师初步判断被告C未参与交易,后续策略可围绕证明被告C与交易无关展开。
刘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又锁定了供货单据上的日期,发现货物交付日期均是被告B在独自经营期间,通过查询被告B的经营记录进行验证,进一步明确被告C未参与案涉交易,为后续抗辩提供了有力时间证据。
接着,刘律师调取了原告与被告B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的交易沟通中从未提及被告C,通过对聊天记录进行时间和内容的梳理验证,确认被告C未参与交易协商,这使得刘律师更加坚定了被告C不应担责的抗辩方向。
为了进一步证明被告C未参与经营,刘律师申请调取了当时的气象数据,发现恶劣天气期间被告C所在地区不具备经营条件,而被告B仍有供货记录,通过气象部门的官方证明进行验证,这一证据进一步排除了被告C参与交易的可能性。
同时,刘律师持调查令调取了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所有货物均由被告B签收入库,通过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时间戳验证,再次证明被告C未参与交易。
刘律师还调取了被告C的考勤记录,显示在交易期间被告C有正常的工作出勤,与案涉交易时间无交集,通过单位的出勤证明进行验证,进一步佐证被告C未参与交易。
最后,刘律师申请对欠条上可能存在的被告C的笔迹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并非被告C的笔迹,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报告验证,彻底排除了被告C与案涉债务的关联。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儒学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仅判决被告B向原告A支付相应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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