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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被告人段某系无业人员。段某与秦某、张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广安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要求段某向秦某、张某支付购房款13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违约金42万元。判决生效后,段某收到他人转款52.28万元,仅将14万元用于偿还秦某、张某债务,其余款项转移或偿还其他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一审法院认定段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段某不服提出上诉。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广安市,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的合规知识,能够精准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问题,与本案需要审查证据、进行法律辩护的需求相匹配。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将重点放在段某收到的52.28万元借款的流向证据上。这些证据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等形式存在,时间跨度为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X日。律师发现段某虽未将全部借款用于偿还秦某债务,但不能直接推定其主观存在恶意逃避或拒绝执行的故意。律师进一步调查段某借款用途的合理性,并与一审证据进行比对。在二审过程中,律师提交了段某在法院执行程序期间主动配合的证据,并申请对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考虑到段某在执行程序中的配合情况和案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段某适用缓刑,改判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结案前,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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