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电气供应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公司”)与某采购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公司”)在2020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供应商公司为采购公司供应配电箱。供应商公司积极履行了供货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后,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为XXX.16元。采购公司已支付937467.42元,但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供应商公司以“采购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款”为由,委托文贤飞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1.判令采购公司向供应商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采购公司承担。
律师的核心论证
采购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文贤飞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供应商公司与采购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供应商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2.关于结算问题:结算系双务行为,供应商公司提供的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采购公司不能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3.款项性质认定:供应商公司供应配电箱的款项属于合同约定的货款,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采购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支付构成违约。采购公司所谓的仅欠付进度款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4.违法变更问题:采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属于违法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构成了违约行为,供应商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法律结论:采购公司构成未足额支付货款,供应商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合法的债权主张。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公司与采购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供应商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供应商公司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采购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
1.采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应商公司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供应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案件受理费13956元,减半收取计6978元,由采购公司负担。驳回了采购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以未结算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合同合法有效且供货方已完成供货义务,有完整证据证明货款金额的情况下,即使未办理结算,付款条件也可能成就,企业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这对用人单位(采购方)的警示是,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能随意找借口拖延支付。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承担支付货款及利息等责任。对劳动者(供货方)的启示是,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贤飞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帮助供应商公司整理了收货验收单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完整连续,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认定了货款的性质和采购公司的违约行为。在庭审策略上,针对采购公司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为供应商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88万余元不是小事,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文贤飞律师用专业能力为企业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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