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呼和浩特市XX区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项目。同年,该公司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签订《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工期、质量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林业局认为应扣除死树部分造价且不应支付利息,而XX公司则要求林业局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等。
刘昊东律师自20XX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他在20XX年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审查双方均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公章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刘昊东律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专业功底扎实。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以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且林业局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刘昊东律师还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在法律实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
最终,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林业局上诉,维持原判,即林业局需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及相应利息。刘昊东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审查双方认可的结算文件,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法律路径和主张。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