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5月,陈颖律师正式开启在山东济宁的执业生涯。不久后,便迎来了一起颇具挑战性的案件。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某某实施,后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某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被起诉到济宁市的法院,而陈颖律师就在济宁执业,凭借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接受了委托。她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吴某某虽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质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担责。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央企全部诉讼请求。
201X年,张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因涉嫌诈骗类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自2014年执业以来,陈颖律师办理过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她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提出张某某并非犯罪主要获利者,应从轻、减轻处罚,且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还将原拟判处罚金从12000元降至6000元。
同样在刑事领域,习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应区分一般接触与犯罪行为,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司某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等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她指出部分指控已过追诉时效,非法占用农用地指控不成立,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意见,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普法:在法律案件中,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和事实至关重要,律师需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论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2014年执业至今,陈颖律师在济宁这片土地上,凭借专业、诚信、尽责、审慎的执业理念,处理了五百余起案件。这些案件的胜诉结果,不仅是她个人能力的体现,也为当地的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未来,她将继续在法律领域深耕,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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