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XX曾在2018年5月17日借给温甲X20万元,温甲X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然而,温甲X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与此同时,游XX因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向刘XX借款,累计借款金额达25万元。由于游XX无力偿还刘XX的借款,2019年9月4日,游XX和刘XX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温甲X享有的2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刘XX,转让价款冲抵游XX向刘XX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刘XX通过电话和快递的方式通知了温甲X,但温甲X收到通知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
刘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找到了邹婷律师。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多年,邹婷律师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见过太多像刘XX这样被债务人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的当事人。她迅速展开工作,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游XX对温甲X享有债权,刘XX对游XX享有债权,游XX将其对温甲X的债权转让给刘XX,且已通知温甲X,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一审中,温甲X辩称自己并未向游XX借款,案涉20万元系游XX代陈XX偿还给温甲X的款项,借条是受游XX弟弟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对温甲X的辩解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如果案涉20万元是游XX代陈XX偿还借款,理应由陈XX向游XX出具借条,而不是温甲X;温甲X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是被胁迫所写,且在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因此温甲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邹婷律师的观点,判决温甲X偿还刘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温甲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邹婷律师继续为刘XX据理力争,强调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温甲X还款的义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温甲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事后刘XX记得最清楚的,是邹婷律师常提的那句话——“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邹婷律师凭借专业严谨、高效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刘XX成功追回了债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的执业理念,让当事人在法律的保障下,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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