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他人信件拿走并销毁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都可以构成。主观方面只要求故意,不强调动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上为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行为。所谓“隐匿”是指将他人的信件秘密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毁弃”是指将他人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或者抛弃,目的同样是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私拆”是指未经收件人许可,私自开启他人信件。这里的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老师、同学、朋友、邻居等。个人和单位,认识的和不认识的,只要不是自己的信件,都不能私自开拆。这里的信件不仅是指有信封的书信,还包括明信片、贺年卡、电报等。只要具有信件的外观并交送邮局递送的信件,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通过私人传递的信件和便条不能构成本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以“情节严重”为程度条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
(1)多次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
(2)因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贻误收件人重大事项的;
(3)因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的。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不具备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校规校纪的处理或者是行政处分。违法性较重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的信件,是我国个人的隐私,我国的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相应的保护。他人私自拆开他人信件并销毁的,严重地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对他人的信息照成了伤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判处这类人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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