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凌某、张X、关X、孙X在明知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凌某销售金额至少54836元,张X销售金额至少33710元,关X销售金额至少12279元,孙X销售金额至少1684元。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触犯了法律,使四被告人面临刑事处罚的困境。浙江宁波陈宇翔律师于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了此案。
案件侦查阶段,陈宇翔律师发挥其前警官的从业经验,熟悉警察系统的办案流程和证据收集方式。他仔细研究警方收集的证据,包括减肥药的鉴定报告、销售记录等,从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线索。他发现部分销售记录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及时与警方沟通,提出合理质疑,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同时,他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审查起诉阶段,陈宇翔律师利用自己对刑事法律的深入理解,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他向检察官阐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强调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情节差异,如孙X的销售金额相对较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他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在与检察官的交流中,他凭借在政法系统积累的经验,清晰地表达观点,使检察官对案件有更全面的认识。
审判阶段,陈宇翔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各被告人争取最大权益。对于凌某,他强调其虽然销售金额较大,但也是从上线处购买,并非直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且在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对于张X、关X、孙X,他分别阐述了他们在整个销售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的悔罪表现。他的辩护有理有据,得到了法庭的重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陈宇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曾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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