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XX县,原告沈某与被告倪某、倪某、吕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XXXX年XX月XX日,被告倪某因银行调头经人介绍向原告沈某借款160000元,借款当日出具《借条》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如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被告倪某、吕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原告当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倪某汇款300000元,其中140000元由被告倪某转回原告账户。后原告催讨借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倪某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被告倪某、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某未答辩,被告倪某、吕某承认担保事实,但称原告起诉时添加了协议内容,要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浙江嘉兴地区。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借条》和《借款协议》作为突破口。这两份证据形成于XXXX年XX月XX日,以书面形式呈现,《借条》和《借款协议》内写明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如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等内容。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深耕于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其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其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这类债权债务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有深入的理解,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胡多兵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被告倪某、吕某称协议内容被添加这一疑点。胡多兵律师凭借其累计承办逾800件案件的经验,仔细比对了《借条》《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确认转账金额与借款金额的关联性。之后,他申请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交了原告身份证、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原件等证据,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倪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沈某借款16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倪某、吕某对上述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结案前,胡多兵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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