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死者),导致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被告二责任认定问题
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的抗辩。法院查明,交警部门对车辆有明确的定性结论。王帅龙律师主张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A费用核算问题
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王帅龙律师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法院查明相关证据后,采纳了王帅龙律师的意见,认定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核算方式。
保险公司B费用核减问题
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王帅龙律师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法院经审理,剔除了保险公司B无依据的核减理由,认定各项费用应合理核算。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其中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受害者及其家属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各类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这些都是索赔的关键依据。遇到保险公司推诿或提出不合理抗辩时,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寻找证据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83万余元的赔偿。王帅龙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全面固化证据,有力应对各方抗辩,最终让死者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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