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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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不要轻视它,一旦被执行那么就不允许受阻,否则有关机关会根据法律进行强制执行,这也就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威严,是不容他人进行质疑的,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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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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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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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的一个朋友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在涉及了公定力问题。
[律师回复] 行政行为有三种效力:
1、拘束力:即形式上推定的效力,产生条件: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一事不再理)
2、确定力:即实质上确定的效力,产生条件:争议期过后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行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已经确定的内容才能去拘束当事人,并且强制执行。
3、执行力:即现实中实现的效力,产生条件:履行期过后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
注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产生的条件是:相对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却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诸多规则产生的基础,比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使相对人有异议,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征收的特点
[律师回复]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没收财产是指将公民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手段,没收一般是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没收的对象一般是违法所得或者违禁品。
行政征购则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资源费征收。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
3、建设资金征收。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等。
4、排污费征收。
5、滞纳金征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收补偿就是对征地者所给的费用;而对于补征地者有什么不服的情形,那么就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间,那么征收方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所以,维持自己的利益就一定要把握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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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一个特点就是群众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他的对象是比较普遍的,而不是我们特定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它的效力是普遍和持久的,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他不是偶尔有效,也不是只对某些人有效,它具有普遍的效力。第三个特点就是不可诉性,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够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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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遇上了事,别人冤枉他诈骗,法院没有得到更多的证据就判决了他监禁,说这符合行政行为公定力,请问行政行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行为有三种效力:
1、拘束力:即形式上推定的效力,产生条件: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一事不再理)
2、确定力:即实质上确定的效力,产生条件:争议期过后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行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已经确定的内容才能去拘束当事人,并且强制执行。
3、执行力:即现实中实现的效力,产生条件:履行期过后产生;法律后果:是指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
注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产生的条件是:相对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却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诸多规则产生的基础,比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使相对人有异议,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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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2、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3、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4、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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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活动是一种涉及财产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活动,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则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例如,在未成年人实施重要的民事行为的情形,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对事物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到他人的欺诈,其自身的利益很可能被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实施金额较大或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民事行为,其或者缺乏经济上的履行能力,或者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心理条件,这就会导致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影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进行。因此,民法在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承认每个自然人都可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同时,确认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不具备一定的心理条件的自然人不能参加民事活动或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参加民事活动,这样,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由此可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具备何种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能够理智地、审慎地处理其事务。对此,各国民法均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同时,自然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也是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从事一定的职业,具有相对固定的经济收入,则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力。因此,法律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满足这部分自然人的正当需要。但是,在认定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否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应当掌握两条标准:#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如果他们仅仅拥有一定财产甚至,其也不构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由;#二是他们的收入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额,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地实施民事行为。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该类活动的范围的确定,应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方面予以考虑。一般而言,与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有关的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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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特征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特征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非自由裁量性;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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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四个特征是什么?
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四个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和外部性四个特征。处分性就是产生处分效力,特定性是行政行为必须针对特定对象,单方性指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所决定,外部性指的是对行政主体意外的对象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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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好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当法院在进行受理的时候也要看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所以,在行政诉讼法中执法人员会结合各方面来进行考虑,从而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得到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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