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某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等财物也遭受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陆某向法院提出索赔288051.94元的诉求,但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存在问题以及对各项赔偿金额有异议为由,试图减少赔偿。陆某陷入了索赔困难的不利局面。
这时,来自江苏扬州的黄蓉律师接受委托,为陆某代理此案。黄蓉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挂靠问题,称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影响到保险费率,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黄蓉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指出保险公司的这一辩称与法无据。在各项赔偿项目的认定上,保险公司也提出诸多异议。对于医疗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0%,黄蓉律师指出其未提供相关依据,使得法院支持了陆某32240.9元的医疗费主张。在护理费方面,保险公司认为陆某主张标准过高,黄蓉律师结合当地护工收入状况进行合理辩论,虽最终护理费标准有所调整,但也为陆某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赔偿。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陆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27826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800元,剩余部分15746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陆某268266.5元。陆某在保险公司赔付中返还被告王X18485.6元。
在黄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陆某从最初面临保险公司诸多异议的不利局面,成功实现逆转,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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