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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A、B与被告B、B因股份转让协议产生纠纷。原告索要360万元转让款及467余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提交证人证言、照片、录音等证据,试图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而被告方因证据不利陷入困境。
此时,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的郑晓龙律师接手此案。他首先对原告一审提交的证人证言进行逐页审查,发现证人均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等利害关系,且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为验证这一异常,他调取了证人与原告的资金往来记录和亲属关系证明,确认了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这使得在后续策略中,他坚定地向法院提出这些证言不应被采信。
在二审中,原告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郑晓龙凭借比对过上千份证人证言的经验,仔细审查证人陈述的细节,发现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他通过查询案件时间线及相关文件,验证了这一异常情况,进而在庭审中指出这些证言无法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没有意义。
当原告提出向案外人曾X主张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担任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的郑晓龙,深入审查曾X与被告的关系。他调查曾X是否有被告的授权委托,通过向相关人员询问、查阅公司文件等方式,发现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授权。这一发现让他在法庭上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阐明向曾X主张债权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被告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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