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是证据梳理与固定,她指导A女士收集了多方面的关键证据。调取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了多项抗辩。她主张A女士非适格主体,称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像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反驳了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在法院调查与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C女士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并且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在这类婚姻财产纠纷背后,往往很多人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增强证据意识,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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