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指控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未成年人意志欲行奸淫,后自动放弃,又强行猥亵被害人,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件性质敏感,被告人面临较重刑期。
此时,2002年开始执业、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李晖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他逐份核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发现其中关于到案情况的表述存在前后矛盾之处。通过多次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沟通,进一步调取固定电话传唤记录及通话内容,验证了被告人是在固定电话传唤到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形成完整证据链,为认定自首提供关键支撑,这也成为后续辩护策略中争取轻判的核心依据。
李晖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笔录,凭借丰富的经验,他继续深入审查。在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时,发现部分供述与被告人的陈述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差异。为了进一步核实,他调取了案发时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一些聊天内容能够佐证被告人在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情节。这一发现为论证犯罪中止提供了有力证据,直接影响后续对强奸罪量刑基准的降低。
作为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李晖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申请调取案发当地的气象数据,结合现场环境等因素,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和主观状态。同时,利用调查令调取案发场所的入库系统记录,查看人员进出情况,进一步还原案发经过。此外,他还调查了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以确定各时间段的人员活动情况。最后,针对关键证据中的笔迹问题,李晖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高度采纳李晖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强奸犯罪中止,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显著轻于同类案件量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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