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邱某驾车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带王某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此时,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介入了此案。常洁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执业至今,常洁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五百件,其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尤其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她深知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把控是关键。在王某危险驾驶案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常洁经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
在质证环节,常洁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常洁凭借自己在刑事领域的专业认知,敏锐地抓住了证据的漏洞。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的质证意见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常洁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测》明确规定了相关参数,而案涉检验记录表中对应参数明显违反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面对常洁提出的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常洁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也多次获得业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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