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是可以给孩子进行改姓的,《民法典》(起施行)中的第1015条规定,孩子是可以随父亲姓,也是可以随母亲姓。从中可以看出对孩子的姓没有强制的要求。当孩子出生以后,孩子的姓名是经过父母双方经过协商,协商一致性之后确定的。所以孩子的姓名需变更的话,也要由双方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当父母离婚后,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去更改孩子的姓名。
对于离婚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亦或者是没有协商过,其中的一方要求孩子姓名的变更,公安机关是可以拒绝不受理的。假如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的事实,而取得了孩子的姓名的变更的,而另一方要求改回其孩子原来的姓名,并且离婚的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公安机关应予以回复孩子的原姓名。所以,离婚后孩子要改姓的,不经过双方都同意的话,抚养孩子的哪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利单独更改的,就算把孩子姓名改了,对方也要有权利起诉把孩子姓名更改回来,到时候还是要改过来。当然即使是孩子随了任何一方姓,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是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不论离婚后是哪一方抚养孩子,父母任然具有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
如果真的要改的话,可以通过以下的步骤:首先需要子女的亲生父亲协商达成共识,不光要口头达成共识,还必须要书面形式的同意的证明材料才行。并且根据孩子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孩子满了十岁就必须征求孩子的意见想法,如果是孩子已经满了十八周岁的话 ,就必须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另外,给孩子办理姓名变更,还需要带上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父母的离婚证和户口本、个人有效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等等这些材料,然后到户口所在地的相关公安机关办理。
而办理户籍的机构是必须让双方签字同意才能给孩子办理更改姓名的,不然的话只有一方是没有权利去给孩子办理更改姓名的,户籍办理的机构也不会区办理手续。其中的一方不同意的话,而另外一方却强行办理了更改孩子的姓名了的话,户籍办理机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没有同意更改姓名的一方是有权利向法院告要求更改姓名的一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所以离婚孩子是可以更改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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