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家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他每天能生产1500斤左右的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某某在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认可自己的罪名,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刘刚律师为自己辩护。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汇款金额是否全部为面粉款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所以这些汇款都应算入涉案金额。而刘刚律师提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部分金额应该扣除。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单某某的汇款用途确实存在多样性,并非全部用于购买面粉,所以采纳了刘刚律师的意见,将这部分非面粉款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焦点二: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
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认定他每天能生产1500斤左右的炒面。但刘刚律师指出,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法院在审查后发现,确实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能证明单某某每天的炒面产量,不能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涉案金额,所以对这一指控不予支持。
焦点三:面粉的损耗和退货情况是否考虑
刘刚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的数量来推算炒面的销售金额。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认为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不能忽略面粉的损耗和退货,从而对涉案金额进行了合理调整。
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涉案金额降到了五十万元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准确认定涉案金额至关重要。对于被告人来说,如果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情况。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使用违禁物品,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高达51万元,单某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刘刚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让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最终单某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办理过上千件案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抓住关键问题,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正是这种专业和负责,让他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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