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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与《民法典》里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到:任何公民只要他具备了一个当合格的当事人(也就是这个公民是一个智商正常的成年人),在签署双方所认可的合同或者是其他形式的书面文字的时候,是一个合法的形式(也就是指双方签字盖章或双方按手印),并且双方都表示这个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同时也没有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众所认可的基本社会秩序的,那么这一份合同(借条和欠条等也同样适用),就是合法的有效的并且是受到我国的法律所保护的。
这也就是说只要补写的借条遵守了上面所提到的内容的,就是合法的有效的并且是受到我国的法律所保护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民法》和《民法典》里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面的几个情形的,可以认定这一份合同或者这一份合同里面的部分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第一,签订合约的双方其中的一方使用欺诈或者是胁迫的一个手段逼迫对方签订的一份对于国家利益有所损害的合同;
第二,签署合同的双方进行恶意的串通,签订了一份会对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是第三人利益有所损害的合同;
第三,签署合同的双方企图用合同这样一个合法的形式,掩盖他们违反法律的目的一份合同;
第四,企图损害现有的社会共同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我国的行政法规的合同;
第六,对于在工作中或者是其他事件中由于签署了这一份合同就可以使得自己在后面可能发生的事故里面免于职责的合同条款;
第七,因为这个合同被撤销而导致这个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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