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公司申诉后仍维持决定。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万X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缓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两次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行为动机、情节性质、刑事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他指出熊X偷越国境目的单纯,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有自首情节、无前科,符合“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耕耘。他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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