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罗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某市双流区某街道的无名仓库,非法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非法获利7.2万余元。2024年3月,罗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执行逮捕。随后,罗某委托梁玉蓉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涉案金额明确为16万余元,应按照此金额进行量刑。而梁玉蓉律师则从专业角度进行了有力反击:
1.关于涉案金额的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证据存在疑问时,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梁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16万余元涉案金额,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因此,请求法院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核定涉案金额。
2.对涉案气体性质认定的质证:对于涉案气体“笑气”的性质认定,梁律师进行了审慎核查。她指出,虽然“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在本案中,对于其是否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范畴,需要进一步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判断。不能仅仅因为罗某销售了“笑气”,就简单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3.从轻处罚情节的提出:梁律师明确指出,罗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家属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这些情节都应作为对罗某从轻处罚的依据。综合以上几点,梁律师认为罗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应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申请适用缓刑。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梁玉蓉律师提出的坦白、无前科、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从轻辩护意见,对罗某从轻判决:
1.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2.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指控。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存在一种常见的错误认知,认为只要能获利,就可以忽视经营的合法性。像罗某这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销售“笑气”,以为不会被发现或者不会受到严重处罚,这是对法律的漠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要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的准确性、涉案物品的性质认定以及当事人的从轻情节等因素。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自己的行为边界,不能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梁玉蓉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会见、阅卷等工作,全面梳理证据,对涉案金额和气体性质提出精准质证,还原了客观案件事实。在法律定性上,她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罗某的行为进行了合理的法律定性,并提出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庭审策略上,她充分利用罗某的从轻情节,为其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6万的涉案金额背后,是法律的公正裁决,也是律师专业能力的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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