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几点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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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如下: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民间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几点

一、民间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几点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怎么写

1、借条上只需将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借款地点、借款人等与借还款相关的东西写清楚就够了,当然别忘了写上自己的名字。另外,如果不嫌麻烦,借款数额大、借款时间又长的话,债权人还可以去办理一下公证。

2、建议复印双方的身份证,在复印件背面写借条。

3、谁向谁借钱要表示明确,款必须用大写最后用整资结束。并且金额最好在同一行,不要断行,比如五仟八佰元整。

4、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5、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公证),以防后患。

6、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7、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虽然很多时候借条和欠条都是混着使用,人们也没有对这二者作出过多的区分,于是就出现了在借钱出去的时候,对方给自己写的是一份欠条而并非是借条。如果仔细研究的话就会发现,一旦之后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其实对出借人而言是有不利的,所以保险起见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最好是先区分一下借条和欠条,然后针对不同的场合选择不同的来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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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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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二者主观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的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本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二、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还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一)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较之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三)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
(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五)看救济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诈骗的损失应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中,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之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六、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
综合上述分析,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双方平时的关系、对方的还款能力、借款的事由以及借款后的行为等方面去衡量是否出借钱款,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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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二、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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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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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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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特征方面 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提供借款,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二)合同的效力方面 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2、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1)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但合同本身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应认定为有效。 (3)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三)合同的担保方面 1、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也未表明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认定为保证人。 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合同的利息方面 1、关于没有约定利息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一律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若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利息。但在其他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具体利息标准,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2、关于利息率的规定: 其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一律有效。 其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其 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不满36%的,约定有效,但超过24%的部 分,不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即出借人主张该部分利息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3、关于“利滚利”的问题: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则“利滚利”的约定有效;如果超过24%,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利滚利”。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滚利”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出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的部分。 4、关于逾期利率的问题: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分如下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则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C、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 一,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5、关于当事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问题: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但如果支付的数额超过年利率36%的,则超过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借款合同的种类:商业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特殊规定有很多条,上文都详细的介绍了出来。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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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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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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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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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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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何谓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与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消耗物的协议。民间借款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贷与人为银行等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公民,我们认为,民间借贷以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 2、可以为无偿。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借贷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则借款合同为无偿合同。并且,公民之间的借贷因具有互助性,一般是无偿的。所以,借款合同根据其是否有偿,可以分为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 3、一般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仅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还不能成立,只有贷与人将贷与物交付给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之间也可以订立诺成的借款合同。诺成借款合同因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达成而成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义务,贷与人应按约定贷与借用金钱或物品,所以应为双务合同。 4、一般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为不要式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其他形式。但是为避免发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二、民间借贷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的区别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 1、主体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 2、是否有偿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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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有哪几点
1、市场行为属性不同。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等组织建设。2、申办手续不同。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3、土地使用权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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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间借贷协议的内容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何谓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与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消耗物的协议。民间借款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贷与人为银行等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公民,我们认为,民间借贷以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 2、可以为无偿。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借贷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则借款合同为无偿合同。并且,公民之间的借贷因具有互助性,一般是无偿的。所以,借款合同根据其是否有偿,可以分为有偿借贷和无偿借贷。 3、一般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仅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还不能成立,只有贷与人将贷与物交付给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之间也可以订立诺成的借款合同。诺成借款合同因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达成而成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义务,贷与人应按约定贷与借用金钱或物品,所以应为双务合同。 4、一般为不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一般为不要式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其他形式。但是为避免发生纠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二、民间借贷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的区别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分别有其各自的特征,下面对其两者进行对比: 1、主体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贷款人。 2、是否有偿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故而银行借款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款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了解,关于民间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几乎每一位借贷诈骗型的嫌疑人到案后都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对方是正常的借贷关系,有些嫌疑人还辩解支付给对方利息,并提供了借据等。对于此类辩解如何进行甄别和破解,需要结合在案材料进行判断。
  
     一是行为人在借款前有无实际偿还能力。行为人借款前的实际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有些行为人虽然表面光鲜,但实际上却负债累累,借款只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一旦资金链断裂马上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件中,对行为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的证据审查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案件中行为人无法认定具有诈骗故意,就是因为侦查机关未全面调取证实行为人资产状况的证据,很多行为人辩解其具有偿还能力,甚至称这是一种预期的偿还能力,因为被害人的报案或公安的强制措施而导致其失去了偿还能力,这种辩解也并非鲜见。因此要多方调取行为人的存款、股票、投资股份、固定资产(房产、汽车)等方面的证据,证实其在诈骗前是否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
  
     二是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行为人所借款项的实际用途也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方面,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明确,如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还其他高利贷款或用于个人挥霍,这方面的用途肯定与行为人借款时所陈述的用途不一致。但也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辩解其将借款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等,因为投资失利、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法偿还债务。此类辩解是否可信,必须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这也是案件取证的重点和难点,许多案件无法定性为诈骗,究其原因就是未查清款项的实际用途。因此必须针对行为人对于所借款项的去向予以查明,查明行为人的辩解是否真实。
  
     三是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表现。行为人在借款后有无积极偿还,还是久拖不还,借款后有无逃避、隐匿,有无更换联系方式等,这方面的基础事实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间接证据。有些行为人辩解一时逃避只是去外地借款,并在案发时已经回来,此时就必须对其辩解予以查明,而不能因为行为人一时逃匿而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这只是借款后的表现,单凭此事实来反推之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不客观的。
  
     虚构、隐瞒事实方面证据的审查
  
     典型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进而让对方主动交付财物。借贷型诈骗中是否也必须具备明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笔者认为借贷型诈骗中此类手段往往被简化或更隐蔽,但不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的手段,实质上都是具备的。
  
     一般认为,虚构事实的方式比较容易审查,行为人所陈述的借款理由经过侦查并不存在,可以认定行为人虚构了借款的原因。重点是如何审查隐瞒真相的方式,如案例一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已经存在了多年的借贷关系,行为人向被害人借款已经不再陈述具体理由,被害人对此也没有过多的追问,这样的借款方式是否符合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如案例二中,虽然被害人称从行为人处听到其在其他地方有投资项目,但行为人辩解其借款时只是单纯地向被害人借款还息,并没有以投资为名向被害人借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隐瞒真相,笔者认为,从刑法实质性解释出发,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多年的借贷关系,但是一旦其借款前无偿还能力,意图从被害人处骗取借款后逃匿,就是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当然,对于这种没有明确借款理由的案件,必须更加注重收集行为人借款前后的偿还能力方面的证据、款项去向的证据和行为人借款后表现方面的证据。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同时又在同一时间段向多人借款,借款后上述款项用于非正常经营的渠道,在借款到期前后予以逃匿,则可以认定嫌疑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
  
     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的区别亟待厘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宽严相济,既要防止因嫌疑人的辩解而放纵犯罪,也要防止以刑事处罚的手段插手正常的经济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的解释。
民间借贷与投资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与投资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借出钱的一方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约定);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但,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笔者曾遇到到过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甲与乙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甲向乙的公司出资20万,乙保证到期返还股本并每年向甲分配红利。收到上述款项后,乙的公司向甲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的钱为投资款。后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乙的公司无法兑现承诺,甲要求乙返还20万,乙称该笔款项为甲对公司的投资,拒绝返还。
上述案例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关系较好的朋友、同学之间,各方在借贷初期并未对资金关系做出明确的约定。公司发展较好时,借款方会主张该资金为借款,仅愿意归还本金;公司困难时,借款方会主张该资金为投资,拒绝归还本金。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借出钱的一方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约定);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但,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这种类型的案子在实践中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区分资金关系是借贷还是投资:
是否存在保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在这种情况下,此种资金关系为借贷。
看公司章程以及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若公司章程载明出资人为股东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则该资金关系为出资。
看公司日常运营及利润分配。若公司日常运营中,投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或分取公司利润,资金关系则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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