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施工人与被告公司就大连金普新区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但被告尚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被告应诉后提出多重抗辩,主张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否认逾期付款事实,辩称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无依据,拒绝承担律师代理费,还对合同签订、工程竣工时间等事实提出异议,意图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执业不久但已承办逾300件案件的阎乔律师,深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当看到被告对工程竣工时间提出异议时,他警觉起来——过往处理类似案件时,竣工时间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阎乔律师当即组织团队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逐一核对证据细节,明确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了名为“证据链闭环梳理法”的工作方法,成功推翻被告不实抗辩。
针对被告“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核心抗辩,阎乔律师紧扣双方结算书已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关键事实,结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条款,论证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且质保期届满,被告付款义务已产生,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在庭审中,阎乔律师还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为原告追索全额工程款提供坚实的法律与事实支撑。
阎乔律师基于多年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建立了相关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梳理了100+份裁判文书,总结出8个常见裁判分歧点。该数据库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律师团队快速找到类似案例的处理思路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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