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他先后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并获得股票质押作为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还款,导致闵某对资金方出现约2.45亿元本金缺口及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为维持资金链,闵某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的方式短期高息拆借资金。2022年6月至8月,闵某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以市场上真实存在的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多次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为,闵某在四笔苏州地区公司的解质押业务中,单笔借款超实际业务所需,部分出借资金未用于约定业务而是偿还其他债务,业务回款也未优先全额偿还被害人,而是用于归还他人、个人账户调配或出借给第三方。因此,侦查机关认定闵某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资金填补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
闵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缺失能够有力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具备履约能力的关键证据。胡雨薇律师介入后,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证据补强。她收集了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真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业务并非虚构;梳理闵某的资金往来记录,证实他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始终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还整理了闵某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偿还资金的证据,说明资金用途虽有偏离,但仍有偿还行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机关对闵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出质疑,认为他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胡雨薇律师回应称,闵某的行为本质属于民事违约,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当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她强调闵某有真实业务基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有偿还行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胡雨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案件的核心构成要件,围绕关键争议点收集和整理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通过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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