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随州,黄金首饰经营者张X因资金周转,自2021年6月起向被告刘X及案外人多次借款。后来,张X认为自己多支付了利息,将刘X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付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刘X则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黎芳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7年执业经验,在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已超10年。她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还拥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书。多年来,她累计办结案件300+,业务覆盖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对本地司法尺度把握精准,擅长抓住诉讼时效、证据链关键节点。
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张X主张通过案外人周X、被告刘X等人共获得借款本金540000元(已扣除砍头息),并通过多种方式共还款711800元。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计算,认为被告多收的1468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黎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多维度的抗辩策略。首先,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进行抗辩。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须同时满足“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四要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转账基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根据,不满足“无法律根据”要件。这一精准的法律关系辨析,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当得利的成立。
其次,进行原告未受损失的事实抗辩。黎芳律师全面梳理双方转账记录,发现原告向被告及按被告指示的案外人还款共计441000元,而原告获得的借款本金为540000元(含案外人转款),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借款本金,原告并未受到损失,反而尚欠被告款项,成功逆转了原告诉讼逻辑。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原告主张其向案外人张X某转账190000元及交付价值80800元的金链子系按被告指示还款,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被告指示转款给张X某的内容,亦无金链子实际交付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司法解释第90条,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黎芳律师通过对证据链的攻防,精准指出原告证据的不足,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
此外,黎芳律师还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即使原告的主张成立,其于2024年10月22日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这一补充抗辩,为被告增加了胜诉的双保险。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的转款及交付金链子系受被告指示,且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借款本金,未受到损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618元及保全费1254元,合计2872元,为被告避免了至少146800元的返还风险及额外利息损失。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黎芳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相关不当得利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她凭借对法律关系的精准辨析、证据链的有效攻防、损失事实的反证以及诉讼时效的合理抗辩,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她在专业领域的深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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