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桐乡市,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是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离世。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被指未经同意带王X到银行取现203898.39元,并私自用王X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若原告主张成立,被告雷X将面临返还263898.39元的局面,这对被告来说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被告雷X委托了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代理此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起在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时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在处理本案银行取现部分时,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到银行柜台取现,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现后的资金被被告取得或占有。根据不当得利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这一关键行为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俞国锋律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不同案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处理本案6万元支付宝转账问题时,他发挥自身优势,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证据,而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这一行为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领域尤其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上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强调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时,他指出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这一精准的法律分析,进一步巩固了被告的立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赢得了案件的胜利。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撰写的论文也多次获奖,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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