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书判定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张XX需协助办理多项手续并腾退房屋,XX公司仅需在扣除代付贷款本息后返还剩余购房款。张XX在几乎陷入绝望,认为自己不仅要失去房屋,还可能无法拿回应有的款项。
这份上诉材料被送到了山东烟台的律师宋晓手中。执业第9年的宋晓,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宋晓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
二审中,宋晓指导张XX提交了多份关键证据。包括2017年8月1日由XX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证明张XX补交面积差额2398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用250元;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证明涉案房屋装修费用;以及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其已向银行偿付的贷款本息。
对于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宋晓指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解除时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一审法院未予释明。经二审法院释明,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数额以及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张XX均无异议。
关于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问题,宋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一审判决认为贷款利息应由张XX承担与规定不符。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宋晓的观点,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同时撤销了部分判决。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需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宋晓律师成功为张XX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权益,让张XX在这场原本不利的官司中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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