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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两名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因儿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其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遭拒,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文婧。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怀疑保险机构可能未履行相关义务。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看保险合同,仔细核对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还制作了《保险合同关键信息核对表》,将保险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义务逐一罗列比对。经过详细审查,发现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
在庭审中,该律师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此案提醒保险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务必严格履行法定的提示与送达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让我们看到,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关键细节的挖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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