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被告人冯X所在的江阴XX公司,在其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16.6万余元。冯X此前因职务侵占罪处于缓刑考验期,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和冯X提起公诉,认为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此时,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的邹炳昂律师接手此案。他第一时间与冯X沟通,确认其认罪悔罪态度,督促被告单位尽快补缴全部税款。
邹炳昂律师在审查案件时,仔细查阅了相关发票,逐页比对发票上的各项信息,发现发票的货物名称与实际业务不符,通过向专业税务机构咨询,验证了这些发票的虚开性质,这一发现让他明确了案件的核心问题,在后续辩护中重点围绕虚开事实和从轻情节展开。
接着,他锁定了虚开发票的日期,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和相关合同,验证了开票时间与资金往来的关联性,这为证明冯X的主观故意提供了有力证据,也影响了后续对量刑情节的阐述。
邹炳昂律师还调取了冯X与开票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开票费的沟通内容,经过对记录真实性的核实,进一步证实了虚开行为,为庭审辩论提供了新的证据支撑。
为了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他申请调取了当时的气象数据,以排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虚开发票的可能性,这一动作虽然看似与案件直接关联不大,但从侧面证明了冯X主观上的故意。
他还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入库记录与发票内容不符,这再次印证了虚开事实,也为从轻处罚的辩护提供了更多依据。
最后,邹炳昂律师调取了冯X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在虚开发票期间正常工作,不存在因特殊情况导致犯错的可能。经过笔迹鉴定,确认了发票上签字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
庭审中,身为江阴市律协涉外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邹炳昂律师,重点强调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损失已挽回这一关键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成功说服法庭对冯X从轻判处。尽管法院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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