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年8月31日签了《委托合同》。天然气公司要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二期427户建天然气管道设施,合同总价208万多元。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后先付50万,剩下的158万多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可合同履行时,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部门协调下签了《补充协议》。协议改了付款方式,房地产公司用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到时间了,房地产公司没足额付款,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多和相应违约金。于是天然气公司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说偿付困难。代理律师黄明和赵X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和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是1,019,541元。法院采信了这些证据,因为银行流水和确认书都是客观的交易记录,能清楚反映款项的往来情况,所以认定这个金额就是欠付工程款本金。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代理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也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担责,还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这是因为补充协议改变了付款相关内容,且没新的违约金标准,从公平原则出发,按LPR计算更合理。
法院最终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被告要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的时候,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违约金标准都要写清楚,避免以后有争议。要是合同履行中要变更条款,像付款方式这种,新协议里最好也把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标准说清楚。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像银行流水、确认书这些,方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法院全额支持了天然气公司的工程款本金诉求,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明确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变更后的法律认定。黄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他此前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的经历,让他在处理这起涉及资金往来的案件时,能精准把握财务细节,迅速厘清争议焦点。他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组织银行流水、确认函等证据,为快速判决奠定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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