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阿拉善盟巴润xx镇,原告王X是房屋业主,被告李X是农村自建房施工方。20XX年XX月X日,双方签订《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由李X为王X承建自建房,合同总价款21.1万元。2024年X月房屋完工,王X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墙体开裂等十余项严重质量问题。王X多次要求李X维修,李X虽承诺处理但拖延至2025年X月才上门,仅简单处理敷衍了事,双方因维修方案分歧停止维修工作。王X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李X赔偿房屋修复费用、违约金、鉴定费及律师费,而李X到庭后拒不承认质量问题,将裂缝归咎于“地震”,对屋顶厚度不足辩称“口头约定8-12公分”。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为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这类纠纷正与他擅长的领域相匹配,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司法鉴定作为突破口,该鉴定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呈现,由XX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出具,详细记录了房屋存在的十余项质量问题、成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
彭佩荣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他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深知司法鉴定对于本案的重要性。在鉴定过程中,他指导原告配合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确保每一处质量缺陷均被完整记录。他还与鉴定人员深入沟通,明确鉴定范围需涵盖质量缺陷的全面检测、成因分析、科学可行的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的精确评估。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履行施工义务,且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房屋质量缺陷及修复费用,法院判决:
1.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X给付房屋修复费用82323.58元;2.鉴定费3万元由被告李X承担;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违约金及律师费)。结案前,彭佩荣律师提交了代理词,清晰论证被告违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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