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了路边站立的行人(死者),导致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A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的三位近亲属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本案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二的车辆性质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查明:交警部门对被告二的车辆进行了定性。
双方主张: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原告主张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应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被告二的责任边界,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A的费用核减问题。
法院查明:死者抢救期间有护理需求等情况。
双方主张: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原告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反驳了保险公司A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
第三,保险公司B的费用核减问题。
法院查明:各项费用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
双方主张: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原告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剔除了保险公司B无依据的核减理由。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其中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这对后续索赔很关键。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费用核减,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行人因两车碰撞身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83万余元的赔偿。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王帅龙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五百余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个争议问题的关键所在,精准应对保险公司和被告的抗辩,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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