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于2021年4月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在武汉从事研发岗位,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六为学习日,安排培训或交流活动,且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2022年12月9日,科技公司开除了李X。李X在职期间,参与了17次学习日活动,此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公司已安排部分调休,剩余0.5小时未调休。
李红丽律师来自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年均办案近百件,主要聚焦劳动工伤领域。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此次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但仲裁委员会以无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请求,李X不服提起诉讼。
李红丽律师因之前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助其获得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较为熟悉。收案后,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学习日虽无加班审批记录,但有打卡记录,足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基于此,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庭审中,李红丽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科技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并且,科技公司未举证证实对于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李红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也因出色的表现,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同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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