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省林州市,车X、张X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他们明知上线“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冒充“证券公司线下注资专员”,帮助收取被害人现金共计53万元,其中既遂28万元,未遂25万元。这一指控一旦成立,张X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可能会失去自由多年,对其个人和家庭都将造成巨大的打击。在这样的困境下,张X委托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马朝丽律师,马朝丽自2015年开始在该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马朝丽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专业的知识背景,开始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她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发现张X主观上对上游犯罪属于诈骗并无明确认知。她结合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丰富的经验,提出张X未参与诈骗共谋或策划。马朝丽律师曾处理过大量类似的刑事案件,深知对于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至关重要,所以在这一环节,她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后续的辩护打下了基础。
在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中,马朝丽律师发现张X仅担任司机,按指令转移犯罪所得。她凭借自己承办过百余件刑事辩护案件的实务积淀,果断提出应认定张X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她清晰地梳理了两种罪名的区别和界限,通过详实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推理,向法庭阐述自己的观点。她曾有过作为企业法务的经历,这使得她在分析案件时更加注重细节和证据的关联性,为这一辩护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在庭审过程中,马朝丽律师指出张X具有坦白、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她结合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陈述。她曾有过担任新天河律所网信部部长等职务的经历,这培养了她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表达能力,使得她能够清晰、准确地向法庭传达自己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X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部分未遂、初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与公诉机关原建议的三年六个月相比,刑期大幅缩短。马朝丽律师在工作中因成绩显著曾连续被林州市司法局及安阳市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她凭借专业高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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