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施工人与被告公司就大连金普新区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但被告尚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被告应诉后,提出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等多重抗辩理由,意图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此时,2022年执业的阎乔律师接手了此案。阎乔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相关案件200余件,合同、家事案件占比约60%。他带领团队展开了细致的审查工作。首先,逐页比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发现被告对合同签订时间的异议与实际合同文本上的签字盖章时间不符,通过查阅合同原件上的日期进行验证,确定合同签订时间无误,这为后续证明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关键支撑。
接着,锁定工程竣工日期,通过施工日志和监理报告交叉核对,发现被告主张的未竣工时间与实际施工进度不符,进一步查证发现被告提供的未竣工证据存在伪造可能,为论证付款条件成就奠定基础。阎乔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文件,在这一过程中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识别出证据问题。
之后,调取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在工程竣工后有关于结算和付款的沟通,证明原告已积极履行催款义务,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同时,申请气象数据,结合施工日志,验证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对工期的影响,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可能性。
另外,使用调查令调取工程现场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被告实际接收了全部工程材料,进一步证明工程已完成施工。最后,对被告提供的部分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存在伪造痕迹。
阎乔律师担任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庭审中紧扣《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100多万,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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