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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立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三项关键抗辩。首先,他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只是陪同王X到场,对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根本没有参与,也就没有发挥中介促成作用。其次,原告对贷款的关键信息不知情。像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原告表述错误,这足以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最后,贷款是被告独立完成的。王X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并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没提供、事项也没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王X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法院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了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最终判决王X仅需支付6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接受服务的一方来说,要注意保留自己独立完成相关工作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提供服务的一方,则应该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能只做表面功夫。如果遇到类似的服务合同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明确合同的具体约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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