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这样,xx公司向成都市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税额792016元;向四川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31张,税额392182.76元;向另一家公司虚开40张,税额483606.96元。他们以为自己的计划天衣无缝,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发后,李XX、余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X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三人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余XX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此时,李坤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坤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已经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李坤律师指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此次系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李XX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法庭上,李坤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李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事后,当事人回想起李坤律师常说的“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对他的专业和负责有了更深的体会。在法律的世界里,李坤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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