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货款发生在2015-2018年间,原告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由于原告未提交2019年至2022年X月期间催要货款的相关记录,乍看之下,原告胜诉希望渺茫。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河南漯河的律师王世奇手中。2023年开始执业的王世奇,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关键。
王世奇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他发现,虽然截至2022年X月XX日原告向被告主张对账时,涉案货款从常规计算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事情还有转机。
2022年X月XX日、2022年X月XX日的照片及两份通话录音显示,原告工作人员明确向被告工作人员表达了对账的要求,并明确提到欠款金额,被告未对该债务提出异议,且回复等赔付款下来都不是问题,这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王世奇凭借自己丰富的商事诉讼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指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2022年X月XX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此外,2024年X月XX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对账,该行为系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2024年X月XX日起应当再次重新计算。2025年X月XX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观点,驳回了被告关于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XXX.12元、逾期付款利息37915.68元,共计XXX.8元。王世奇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实现了逆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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