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来说说毕某的案子。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来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让工人把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没有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到了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了367枚雷管,毕某因此被刑事拘留。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深入了解情况,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辽阳市某铁矿,之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他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
再看看孙某等4人的案子。孙某、毛某、崔某和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他们分工合作,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积极寻找贷款客源帮助被害人贷款4.3万元人民币后,除当场支付被害人8000元人民币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人民币。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过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遇到刑事案件不要慌,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且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两起刑事案件中,毕某和孙某等4人最终都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成功摆脱了刑事指控。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毕某案中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在孙某等4人案中指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王铖律师这种认真负责、钻研案件的态度,贯穿了他的执业生涯,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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